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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农药的经营权需遵守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2016-05-07 23:30 作者:李先生  

农业种植技术 

  随意转让农药的经营权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转让需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杞县张先生来电咨询:
  我村村民赵某在镇上承包了供销社的农药门市部,当时规定的承包期限为8年。期满后,赵某不想再从事农药经营,就私下将该门市部转让给朋友刘某经营,结果受到工商管理部门的查处和罚款,并没收了其违法所得。请问农药经营权可以随意转让吗?
  杞县人民法院王晓影:
  根据我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单位可以经营农药:1.供销社的农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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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
  由此可见,除上述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无权经营农药。凡属于个人承包的农药经营以单位形式出现的,也由经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凡是以个人形式经营的,都是违法行为。个人也无权转让农药门市部的经营权。
  按照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化肥农药经营有管理权,对于非法经营化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有处罚权。随意转让或者私自经营而受到工商部门查处的,当事人如果认为处罚不当,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实施处罚机关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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