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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用植物生长调节剂有“六不宜”

2017-06-02 13:36 作者:李先生  

    

一、不宜以药代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作用是调节植物体内的物质,不能代替水肥施用等其它农业措施。即便是促进型的植物生长调节剂,也必须在有充分的水肥条件下才能发挥其作用。因此,施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不能以药代肥。

二、不宜改变浓度。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施用浓度不是越大越好。如果使用浓度过大,就会造成植物的叶片增厚变脆乃至变形,或叶片干枯脱落,甚至死亡;浓度过小,则达不到应有的效果。所以,施用植物生长调节剂,一定要严格按照说明书上的配制浓度要求配制,不可随意加大或缩小使用浓度。

三、不宜错过喷施时期。施用植物生长调节剂要根据其植物种类、栽培需要、药剂的有效持续时间等,决定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喷施时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甚至对植物造成伤害。

四、不宜有违天时。施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在干旱的气候条件下,使用浓度应适当降低。反之,在潮湿、雨水充足的条件下,施用浓度应适当降低。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施用时间,应掌握在上午10时以后,下午4时以前。如果施药后4小时内遇雨,需进行补施。

五、不宜在种田施用。棉花、小麦等制种田施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如乙烯利赤霉素等,易导致其不孕穗增多,收获的种子发芽率严重降低等。

六、不宜随意混用。植物生长调节剂若呈酸性,不能与碱性农药肥料混用;有些植物生长调节剂与农药肥料混用,既起不到增产作用,又降低肥效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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