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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农药毒性(农药毒性分类)

2016-11-17 03:11| 发布者: 李先生| 查看: 23| 评论: 0

什么是农药毒性(农药毒性分类) 

  什么是农药毒性
  农药损害生物体的能力,农业上习惯将对靶标生物的毒性称为毒力。毒性产生的损害则称为毒性作用或毒效应。毒性大小通过所产生损害的性质和程度来表示。在农药生产、分装、运输、销售、施用过程中,直接接触者通过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等途径最易受到危害,特别是一些挥发性强、易经皮肤吸收的剧毒或高毒品种可导致急性中毒,对接触者造成严重损伤或死亡。农药还能通过食品中的残留对整个人群产生影响,因此在新农药投产前必须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完成其毒性测试内容。

什么是农药毒性(农药毒性分类) 

  农药毒性分类
  毒性主要根据化学物对机体所致损害的性质或持续时间进行分类。一般可分为急性和慢性毒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致畸作用、致癌作用、致突变作用等。化学物对机体所引起的损害或变化是与化学物的剂量、持续时间、可逆性、蓄积性以及在体内的代谢规律密切相关的。
  1、急性毒性:化学物一次大剂量或24小时内多次对生物体作用后,所产生的毒性。主要测定半数致死量(LD50)或半数致死浓度(LC50)。LD50和LC50是用统计学方法处理动物实验结果而取得的。此数值不受敏感性特别高或耐受性特别大的动物影响,因而是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毒性指标。
  2、亚急性和亚慢性毒性:化学物对生物体多次重复作用后,所产生的毒性。两者的区别在于给药剂量和给药期限的不同,亚急性给药期限一般为14~28天而亚慢性则为3~6个月。主要观察农药对机体毒作用的靶标部位、蓄积性、中毒症状,初步确定阈作用剂量和无作用剂量。亚急性或亚慢性试验往往是慢性毒性试验的预备试验。
  3、慢性毒性:化学物长期低剂量对生物体作用后,所产生的毒性。用不同种属的实验动物模拟人群长期接触低剂量化学物时,对机体的致毒作用特点以及对各系统损害的可逆性。确定慢性阈作用剂量或无作用剂量,为制订卫生标准提供依据。
  4、联合作用:多种化学物在体内产生的总毒性效应。一般分为相加作用、颉颃作用、协同作用(也称增强或增效作用)等。在农药相互作用中相加的关系最为常见。颉颃和协同作用,在实践上或理论上都很重要。从实际情况而言,两种化学物间的颉颃作用,可抵消两者中的一个所产生的有益作用或解毒剂作用。协同作用可增强其有益作用或有害作用。从理论上讲,研究颉颃作用或协同作用,有助于阐明有关化合物的作用机制。
  5、迟发性神经毒性:指某些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引起神经迟发性持续麻痹的神经毒性。最早的实例是由三邻甲苯基磷酸酯(TOCP)引起的下肢麻痹,可见到神经远端的脱髓鞘改变。
  6、化学致畸作用:具有致畸性的化学物或其代谢产物,通过母体对胚胎细胞分化和器官形成产生影响,而导致仔胎畸形的作用。为了保护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妇女在孕期应避免接触具有致畸胎的化学物。
  7、化学致突变作用:化学物对生物遗传物质造成不可逆损伤的作用。突变是细胞遗传物质脱氧核糖核酸(DNA)发生改变所引起的一种生物学现象。自然突变与物种进化密切相关,对人类有益。而化学致突变对人具有潜在的致癌危险性。
  8、化学致癌作用:化学物引起人和实验动物发生肿瘤或使肿瘤发生率增加的作用。这种物质即为化学致癌物。仅有实验动物致癌的结果,不能肯定某化学物对人是否有致癌性,还应有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才能作出定论。由于致癌性要经过相当长的潜伏期(约15~20年)才能显示出来,因此新的农药不可能有人群资料,可以采用动物致癌试验结果外推于人。对有致癌性的农药,要根据其致癌作用强度采取禁产、禁用或限用等措施。

什么是农药毒性(农药毒性分类) 

  农药毒性评价方法
  农药毒性的评价主要以动物实验资料外推和对人的直接观察资料,来预测农药对人群的接触的危险性。定性、定量的安全评价是防止农药危害的必不可少的步骤。动物实验资料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或亚慢性毒性、慢性毒性、致畸性、致突变性和致癌性资料等。由于实验动物与人之间存在差异,对致畸、致突变和致癌作用等还应取得人群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方能作出结论。

  农药中毒的治疗原则
  ①尽快脱离中毒现场,中止毒物的继续吸收。
  ②解毒治疗,给予解毒剂,颉颃、解除或加速排出已进入机体内的毒物。
  ③对症治疗。控制病情发展,减轻或解除患者的各种症状,其目的是促进受损害的器官恢复正常功能。
  ④支持治疗,保护或增强中毒者的抵抗力,提高抗病能力,促进早日恢复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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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农药毒性  农药损害生物体的能力,农业上习惯将对靶标生物的毒性称为毒力。毒性产生的损害则称为毒性作用或毒效应。毒性大小通过所产生损害的性质和程度来表示。在农药生产、分装、运输、销售、施用过程中,直接接触者通过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等途径最易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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