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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20:36 作者:李先生
与农药关于标识的规定类似,《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对不合法标签的规定也有三种情况:一是生产、销售肥料包装上未附标签。二是标签残缺不清,是指标签内容模糊不清、无法 认,或者标签应当标注的项目没有标注。三是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表现为标签标注的各项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肥料登记证上所标注的内容一一致。特别是注意肥料名称应当与登记名称相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真实,有效成分及含量标注应当符合规定、不得有误导内容,要求标注警示内容的应当标注,标签内容应当使用中文标注。
关于复混肥标识在国家标准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规定复混肥料应标明N、P2、O5、K20总养分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氯化二磷、氯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无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O”,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0―10;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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