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5 08:51 作者:李先生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种子法》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为“__(xx)农种许字(xx)第xx号”。“__”上标注生产经营类型,E类为种子进出口。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农业部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才可以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如果是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该企业就不能直接进口农作物种子。
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进口种子,标注进口审批文号。《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单位进出口生产用种子,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动植物苗种进(出)口审批表,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审批。审批编号格式为(x)年农种子进(出)审字第x号。括号内位年号,编号是包含月日顺序号的六位数,如:2014年农种子进(出)审字第031008号。
三、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种子标签应当标注检疫证明编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
《种子法》规定,进口种子和出口种子必须实施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每进口一批种子一个审批编号,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编号格式为种植地省级行政区编码前2位+原产国编码(4位)+签发年份(全部4位)+配位虚号(2位,固定为“00”)+国(境)外引种检疫顺序号(4位,第1位使用7-9,尾数只能为奇数),共16位。如,110105201700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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