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6 12:49 作者:李先生
如果有少量过期药品或附近没有回收点,可采取以下办法: 一、药物回收点 在专门设有过期药品回收点的小区,我们可以把家中的过期药整理好送过去,自行将过期药品投入过期药品回收箱中,相关人员会定期清理箱中药品,再做统一销毁处理。 二、送到医院或药店 如果小区没有设立药品回收点,可以咨询药店或者医院,一些药店或三甲医院都回收过期药。有的医院可提供黄色医用垃圾袋来回收过期药物,然后再进行统一销毁。 三、自行处理方法 如果未找到药物回收点,那就只能自行处理了。对于普通片剂,可先用水充分泡开,然后倒入厕所冲走。胶囊剂要先把胶囊掰开,将其中的颗粒加水溶解后再倒进厕所冲走。喷雾剂应避免接触明火,彻底排空内容物后,再将瓶子丢弃。抗生素、肿瘤用药和其他特殊药品的处理前应咨询医生或药师,以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其实,减少和杜绝过期药的最好办法,还是合理购药、安全用药。药品要随用随买,不要一次性购买大量药品,并定期清理家中的小药箱。 扩展资料 过期药品的危害 过期药品不仅本身没有价值,而且会产生许多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引发用药 安全问题药品过期后,不仅可能失去原有的治疗作用,而且还可能因为内在质量等发生改变,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如果人们使用了过期药品,轻则可能贻误治疗时机,引起其它的健康损害,重则甚至威胁生命安全。 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的。而一些不法分子低价回收过期药品,改换包装后通过非法渠道销售到偏远地区的医院、药店及一些无证诊所,继而再次流入消费者手中,严重危害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引发环境污染问题 过期药品处理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一方面,直接丢弃过期药品可能污染环境。有关调查显示,多数人对过期药品与普通生活垃圾同等对待,丢弃前不做任何处理。药物中的成分散落到环境中容易造成污染,并且一些特殊性质的药物,如强致敏性、挥发性药物,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更严重; 另一方面,过期药品销毁也可能污染环境。由于专业的环保销毁设施和服务费用较高,目前有关部门、单位和消费者对过期药品的销毁往往是在垃圾场露天焚烧,这势必对环境造成危害。 3.引发资源浪费问题 无论对于国家还是普通消费者,医疗费用支出的数目都不可小视,方方面面都在设法降低医疗费用支出。大量的过期药品不仅没有使用价值,而且还需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其进行处理,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过期药品的具体处理方法: 过期药品的处理方法过期药成“害人药”,还表现在不经任何处理就连同生活垃圾一同扔进垃圾箱,不仅会诱发疾病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一旦落入不法分子之手,流向农村市场或重新回到药店,其不良后果更是可想而知。 由此可见,清理过期药品并不意味着只是将这些药品随意丢弃。 1、对于家庭过期药品,应该像回收废旧电池一样,纳入专门的收集销毁系统。 2、片剂、丸剂、胶囊剂型的药品,应先用纸包好,再投入密闭的纸筒内丢弃; 3、滴眼液、外用药水、口服液等液体制剂的药品,应在彼此不混杂的情况下,分别倒入下水道冲走; 4、软膏制剂药品,应将药膏从容器中挤出,收集在信封内,封好后丢弃; 5、喷雾剂类药品应在户外空气流通较好的地方,在避免接触明火的条件下,彻底排空; 6、针剂、水剂类注射药品切勿擅自开启,应连同其完整外包装一起,投入密闭的纸筒内丢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过期药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废弃物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业废弃物,是指在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所产生的废弃物总称,包括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病死畜禽、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蔬菜尾菜等。
本办法所称农用薄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等。第三条 农业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引导、市场运作、属地管理。第四条 市人民**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工作。
区(市)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使用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
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利用和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应当将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工作纳入农业发展、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
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减少和控制农业废弃物的产生。第六条 区(市)人民**应当统筹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布局,建立网格化回收体系。
各区(市)可以委托回收服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肥料包装废弃物、废旧农用薄膜的集中贮存和运输。第七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药包装物进行回收,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明确各自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权利、责任。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回收网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数量、日期、去向等信息。第八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将其使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给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回收网点,不得随意丢弃。第九条 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的,由**委托的回收服务机构负责回收,交由专业处置机构集中处置,回收处置费用由所在地区(市)人民**财政列支。第十条 肥料和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对有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收集回收后,鼓励运送至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对无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由使用者负责收集整理,清运至回收网点或者生活垃圾回收点。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依法建立农用薄膜使用台账,如实记录使用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用薄膜名称、用量、生产者、销售者等内容。使用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建立回收台账,如实记录废旧农用薄膜的重量、体积、缴回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回收时间等内容。回收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废旧农用薄膜回收网点和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厂区和周边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避免二次污染。第十二条 区(市)人民**应当组织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收集体系,明确运营单位和相关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第十三条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台账,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无害化处理情况。第十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按规定建设粪污贮存、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转。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对检验不符合标准的过期农药,《农药管理条例》同时规定:“处理过期报废农药,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由此可见,对过期农药,一是普通人不能随便将其销毁,二是国家并没有一律禁止销售。但是,销售过期农药必须符合三个规定:一是必须经过省级以上农药检定机构检验,产品质量仍然符合有关标准;二是必须在农药产品包装上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根据其实际效能,明确标明使用方法和用量;三是必须在限定期限内销售。
然而,现实问题就出现了。由于乡镇农资门市部所经销的过期农药种类繁多、数量偏少,加之大部分门市部距省城较远,不可能带着几瓶几袋农药到省级(更不可能到部级)农药检定机构进行检验,也就难以做出到底还能不能继续销售的正确选择。从中可以看出,《农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事实上只是对经营量较大的批发商与生产商有效,而对基层零售商根本无法操作。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事实上,据笔者了解,一些药效好有销路的过期农药,零售商在农药俏销时直接卖给了农户;而因药效差卖不出去的过期农药,零售商不知如何处理,又不敢乱丢,只好存放在门市部或仓库内。对工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查封和没收过期农药,给予经济处罚,零售商普遍感到非常无奈与冤枉。
笔者认为,如何处理分布于广大乡镇基层门市部的过期农药,我国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尚存明显缺陷和不可操作性。过期农药处理问题,既是一个普遍的、长期存在的问题,更是事关农民利益与环境保护的大问题。因此,对于这些过期农药,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以此堵住相关法律法规的漏洞,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利益和经销商正当权益的同时,更有效地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关于农药污染(废弃物)处理,FAO现有如下指导:
一、溅出(spills)及脱毒
农药溅出是在农药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事情。农药溅出必须得到及时和有效地处理,否则会污染周围环境和邻近的其他物品,造成长期污染或引起毒害事故。
处理农药溅出首先要做好个人防护。穿防护服、戴口罩甚至防毒面具、戴手套、穿靴子、戴防护镜等。
遇到农药溅出,不能用水冲刷,因为冲刷只能导致农药进一步扩散。而应该首先采用吸附性材料进行吸附。如石灰是非常适合吸附液体农药的材料,尤其是对那些遇碱容易分解的有机磷类农药,石灰又是很好的去污(脱毒)材料。
液体农药的溅出,通常建议使用吸附材料(锯末、石灰、沙子、土)吸附处理。这些吸附材料应该在农药仓库里常备。溅出农药被吸附之后,需要将吸附有农药的材料一起装进有标志的金属桶或结实的塑料桶内,等待处理。
固体农药溅出之后,通常需要清扫干净然后装进有标志的金属桶或结实的塑料桶内,等待处理。注意清扫过程中避免产生粉尘。往溅出农药上撒上一些湿沙或锯末有利于清扫溅出农药,避免产生更多粉尘。
经过清扫以后(有时需要多次清扫),污染面还需要用水和肥皂或去污剂清洗。如果周围没有污水坑,需要用吸附材料吸附清洗农药产生的污水。
水、肥皂和去污剂是常用的脱毒材料。其他一些市售的化学品也可以用来脱毒。
有机磷、氨基甲酸酯和除虫菊酯类农药可以通过水解使其崩解。通常可以通过与次氯酸钠(sodium hypochlorite)即漂白剂(bleach)或10%碳酸钠水溶液(也称洗涤碱,Washing soda)或5%氢**钠(也称苛性钠,caustic soda)混合使这几类农药水解而达到脱毒作用。
有机氯农药比较难以处理。虽然家用的氨水或碳酸钠溶液可以使用,但是处理这类弄哟啊溅出的主要方法还是用水和去污剂冲洗。
联吡啶类除草剂如百草枯和对草快可以用碳酸钠溶液或强碱性的肥皂水冲洗和脱毒。
二、泄露(leak)和脱毒
通常处理泄漏的唯一方法就是用更为结实的容器来重新包装泄露中的农药。需要在农药仓库里常备一些不同大小的空桶。发现泄露之后可以将正在泄漏的包装容器直接放进敞口的稍大的空桶内。用10%碳酸钠溶液清洗包装容器,加入的量按每20升容积的桶加1升碳酸钠溶液计算。搅拌碳酸钠溶液以便清洗容器四壁,将清洗液倒出并用吸附泄漏的吸附材料吸附之。
三、农药废弃物(pesticide waste)处理
农药废弃物包括过期或多于的农药制剂到受污染的农药包装容器等,以及剩余的喷洒液和容器洗涤水。农药废弃物的处理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方式:
(1)焚烧(incineration);
(2)水解(Hydrolysis),适合某些农药;
(3)填埋或倾倒(burying or dumping)在批准的垃圾填埋场。
焚烧是大部分农药废弃物的有效而安全的处理方式。也是目前普遍被推荐和使用的方法。但是,有些农药如激素型除草剂,不应该采用焚烧法处理,因为这类农药燃烧会产生有害气体。如果有大量的农药需要处理,则需要向有关的主管部门或权威机构咨询。
水解是有机磷、氨基甲酸酯和聚酯类农药的销毁可以采用水解法。将农药废弃物与10%碳酸钠水溶液或5%氢**钠水溶液混合即可。完全水解需要的时间可以估计为两个半衰期的时间再稍长一些。在向垃圾堆倾倒经处理后的溶液之前需要经实验室检验是否农药的毒性已经被去除。
没有焚烧和水解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填埋措施。但是填埋必须选择是*的地方,还要保证填埋后不会产生泄漏而污染**水或地面水。
农药废弃物填埋一般需要请专业的组织或机构或主管部门在专用的填埋场进行。一般不能将农药废弃物与公共生活垃圾一起填埋。
被农药污染的吸附材料和多余农药都必须事先与碳酸钠溶液混合之后再填埋,以帮助农药分解。石灰末也可以用作农药的分解剂。
古人说” 无规矩不成方圆“,生活在现在社会的我们,同样需要各种各样的规则来约束我们自己,来维护我们的权力和利益。每年国家或地方都会发布一些新的规定,2020年我们已经过去了一大半了,从2020年10月开始,又有哪些新的规定要施行了你知道吗?就让我来为大家梳理一下。有以下几条新规将在10月开始实施: 1、由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布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指出,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这将对环境的保护起到很大的作用. 2.2021年1月1日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法典,该法典同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家庭、婚姻、教育、工资、小到一个物业费用的缴纳等,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将离不开《民法典》。 3、由商务部修订出台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通过完善外商投诉工作机制和制度,及时推动解决外国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将更加有利于促进中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更好地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和信心,进而助推我国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形成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每一个新的规定开始实行,都会伴随着我们的日常生活,影响着我们每一位公民,我们应该去了解这些新的规定,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来保护我们自身的权益,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第二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第十条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一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药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者应当改进农药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药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第三章 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第十四条 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第十五条 运输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同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销售限制性农药怎么处罚:1.销售超范围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2.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农药批发企业限制符合在本经济特区销售条件的农药在本经济特区销售的,由省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劣质农药的单位应予怎样的处罚:1.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 产品质量标准30% (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 准70% (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 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 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1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2项以 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I 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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