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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标准选购肥料

2017-08-01 18:37 作者:李先生  

1、肥料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名称 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用小1号字体标注,如“玉米专用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宣传。
2、复混肥料养分量的标准 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N-P2O5-K2O的顺序,分别表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总养分含量:应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若在复混肥中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
3、氯离子含量的标注 当复混肥中的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
4、规格及净含量的标注 复混肥每袋净含量为千克、千克、千克、千克4种规格,且每批产品平均每袋净含量不得低于50千克、40千克、25千克、10千克,在规定每袋净含量范围内的产品中有添加物时,必须与原料混合均匀,不得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中。
5、合格证、生产日期或批号 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6、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7、产品标准 复混肥料或复合肥料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8、肥料登记证 复混肥料市场准入实行登记证制度,凡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肥料都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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