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业部2003年第28号令《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当事人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现场鉴定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就是说县级以上种子管理机构是现场鉴定的组织实施机关。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也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申请不予受理: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作出生效判定和处理决定的;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有确凿的理由判定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现场鉴定:申请人不到场的;需鉴定的地块已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因人为因素使鉴定无法开展的。专家鉴定组人数一般为3人以上单数,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对现场鉴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