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的水溶性差,难以直接使用,因开发初期技术有限,没能做得出可令
草甘膦可直接溶解于水的
农药产品,当时要将
草甘膦加工配制成异丙胺盐、钾盐或钠盐等
草甘膦盐类才能溶解于水使用,才能做出在农业、林业上可以使用的
除草剂产品。为进一步加强
草甘膦混配制剂登记管理,2012年3月7日,农业部
农药检定所在京召开
草甘膦混剂登记管理研讨会,来自
农药管理、科研、生产等部门近20名专家出席会议。会议针对
草甘膦与其他
除草剂进行混配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对加强
草甘膦混剂登记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
草甘膦作为灭生性
除草剂,单制剂可以杀灭大多数杂草,与其他
除草剂混配应对所选择混配的
除草剂品种的科学性、必要性及除草效果、安全性等进行充分评价、论证。
二、为降低
草甘膦混剂使用中的安全风险,将
草甘膦混剂产品的登记范围限定在林地和非耕地,一般不批准用于粮食作物的登记。
三、
草甘膦混配水剂中
草甘膦含量应符合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公告对
草甘膦水剂含量的规定,即:混配水剂中
草甘膦含量也应不低于30%,对已批准的
草甘膦复配水剂中
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