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4 03:32 作者:李先生
除草剂和杀虫剂种类繁多,有酸性、碱性及两性兼具的。两者能否混合使用取决于具体药剂,并需遵循以下原则:1、酸碱不能混配;2、相互至弱不能混配;3、发生反应不能混配。杀虫剂与除草剂可以混用,有机磷类杀虫剂与菊酯类杀虫剂混用效果较好。建议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
农药混用的原则:1.混用品种之间不发生不良化学反应(如水解、碱解、酸解或氧化还原反应等),保证正常药效或增效,也不影响药剂的物理性状(如乳化性、悬浮率降低等)。例如,多数有机磷杀虫剂不能与波尔多液、石硫合剂等混用;粉剂不能与可湿性粉剂、可溶性粉剂混用。2.不同品种混用后,不能使作物产生药害。例如,有机磷杀虫剂与敌稗混用后,会使水稻产生药害;波尔多液与石硫合剂混用,易使作物产生药害。3.农药混合后,不增加毒性,保证对人畜安全。4.混用要合理。例如,防除大豆田禾本科杂草,单用拿捕净、盖草能即可,两者混配虽药剂稳定性可行,但不增效也不扩大防治范围,混用无必要。农药混用是为了省工省时,提高经济效益,若混剂成本过高则不可取。5.注意农药品种间的拮抗作用,保证混用效果。如苯达松与拿捕净混用因拮抗作用降低对禾本科杂草的防效。
没有绝对的可以或不可以,需视农药特性、农作物生长状态及农药间相互作用等因素而定。若无足够把握,不建议混用。药剂复配要遵循酸碱不能混配、相互至弱不能混配、发生反应不能混配的原则。水稻小麦可混用,但要注意酸碱性;玉米上则不可。除草剂应打在草上,尽量避开作物;杀虫剂打在作物上,混用可能浪费。
药剂的混用要讲究科学性,混用前需了解药剂的理化性质、作用特点及生物活性等,通过田间应用试验后才能大面积使用,绝不能滥混滥用。药品包装袋上会有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由一种或多种杀虫剂与一种或多种除草剂混配而成的品种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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