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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6 07:07 作者:李先生
为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减少危害,保护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规定,在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为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禁止野外吸烟、上坟烧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作业和通过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防火期内,需要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必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后方可实施;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使用枪械狩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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