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使用者因为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 出售种子的 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赔偿的范围, 包括购种价款、 有关费 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经营者赔偿后, 属于种子生产者或其他 经营者责任的, 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按《种子法》 的规定, 农民等种子使用者因使用种子发 生民事纠纷的, 主要有四种解决方法: (1) 协商解决, 也就是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商量好, 友好 地解决纠纷。 (2) 协调解决, 也就是由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如农 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出面 主持公道, 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解决纠纷。 (3) 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也就是依据当事人在纠纷 发生前事先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当事人自 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将种子纠纷提请仲裁或者机构依法 裁决从而解决纠纷。 (4)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 裁协议, 或者虽有仲裁协议但当事人双方不愿提请仲裁机构 裁决的, 可以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 讼, 由法院依法调节或者判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