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种子经营者必须先 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 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 (2)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 分级、 包装、 附有标签, 标 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3)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 (4) 经营、 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 推广,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01 ·罚款。 (5) 未按规定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 变造、 买 卖、 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 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 定经营种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 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 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经营的 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 规定的; 伪 造、 涂改标签或者试验、 检验数据的; 未按规定制作、 保存 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的; 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未按规定备 案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 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