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
农药不同于假
农药和劣质
农药,使用假劣
农药会给 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带来损失。对假
农药、劣质
农药,国家 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生产和使用。但
农药过期后,一般还具有 一定的使用效能,对植物病虫有一定的防治作用。所以,对 过期
农药并不一律禁止销售。 《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限的
农药 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
农药检 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 必须注明“过期
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根据该规定,销售过期
农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过省级农业厅
农药检定机构或者农业部的
农药检定机构检验,仍然符合
农药标准的。如果经检定已经 丧失了使用的效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农药标准的过期农 ·97·药,不得销售。 (2)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销售。 (3)必须在
农药产品包装上注明“过期
农药”的字样。 由于
农药过期后,其效能肯定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还 必须根据实际效能,明确载明使用方法和剂量。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过期
农药不得销售,广大农民在购买 过期
农药时,要先查明是否符合上述的条件。 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