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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检验管理办法

2024-05-13 16:03 作者:李先生  

第一条为加强林木种子检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使用的林木种子的检验。

第三条林木种子检验的对象是用于林业生产的林木种子,包括乔木·灌木·木本藤本植物的籽粒或果实。

第四条林木种子检验内容包括:洁净度·千粒重·发芽率(或活力·细度)·发芽势·含水量·病虫害侵染程度。

第五条林业部林木种子检验机构对全国林木种子检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全国生产·经营·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检,负责林业经营咨询和技术培训工作。林木种子检验,负责进出口林木种子检验和省级检验工作。自治区·直辖市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工作。承担林木种子检验技术·检验设备和检测方法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指导·监督辖区林木种子检验工作,负责对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样检验。在辖区内使用,负责林木种子检验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服务。培训,负责辖区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查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子检验机构应当为林木种子收购现场快速检验提供技术指导。

第七条林业总局·林业局和林业系统林业局林木种子检验机构负责国有林业企业和本单位林木种子检验工作,其职责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实施林木种子检验,委托检验机构应当履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木种子委托的职责。检验机构。

第九条林木种子检验机构和代理检验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并按照《林木种子检验方法》·010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30000。

第十条林木种子检验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林木种子检验业务,经林业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林木《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技术条件》号证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必须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种子检验员证》等国家有关标准,遵守林木种子检验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收购林木种子必须进行现场快速检验,检验工作由收购单位指定的林木种子检验员或者经林业主管部门培训的人员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技术按照《林木种子检验方法》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林木种子检验由报送单位或者个人填报《林木种子检验方法》(见附件1)。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单位或者指定抽样人员可以抽样。买卖双方监管单位可按《林木种子质量检验申报表》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派人取样,取样人填写《林木种子检验方法》(见附表2)。

第十四条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或者代检单位应当按照《林木种子扦样表》要求的检验项目及时进行检验。检验的技术要求按照《林木种子质量检验申报表》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以及林木种子检验结果确定种子质量等级。对达到三级以上的,发给《林木种子检验方法》(见附表4)。

第十六条报送单位或者个人对原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复验后,与原检验结果的差异未超过允许差距范围的,维持原检验结果;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的差异超过允许差距范围的,可以在取得复检结果后5日内申请仲裁检验。

仲裁检验由与争议双方同级的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后,若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之差未超过允许差值范围,则原检验结果有效;结果与复检结果之差未超过允许差距范围的,复检结果有效;如果结果与复测结果之差不超过允许的差距范围,则原测试结果有效;与原试验结果及复试结果之差超过允许差距范围的,以仲裁试验结果为准。

复检或仲裁检验,重新填写《林木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单》或《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并加盖“复检”或“仲裁检验”三角章(见附图)。

第十七条森林种子检验机构或者代理检验单位开展检验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抽样·检验·复检·仲裁检验的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十八条模范执行本办法和《林木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单》等国家有关标准,在提高林木种子质量·防止种子质量事故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检验证明的; (二)不落实《林木种子检验方法》 (三)玩忽职守,索贿受贿,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合格种子,给林业生产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林木种子质量检验申报表(存根)编号检验·复检·仲裁检验树种产地名称省市(县)乡镇种子采集时间年月日样品单号送检样品重量克本品种批重千克报检项目林木种子检验证书送交检验单位:(盖章) 提交人:(签字) 日期附表1:林木种子质量检验申报单编号检验·复检·仲裁检验树品种名称产地省·市(县)乡·采种时间·年·月·日·样品编号·送检样品编号·送检样品重量(克)·品种批重(公斤) ,需查验项目,林木种子检验合格证,送交查验单位:(盖章)提交人:(盖章)章)注

:检验·复验·仲裁检验需在本表第一行相应位置标记“√”。

附表2: 林木种子扦样表 第 号 送检单位 种子采收登记编号 树种名称 产地 省 市(县) 乡 采种时间 年 月 日 加工调制方法 包装材料·件数 本种批重 千克 贮藏条件·时间 扦样地点·时间 扦样工具和方法 初次样品数 个·混合样品重 克,送检样品重 克 送检样品分取方法 样品封缄的标志 要求检验的项目 扦样人:(盖章) 扦样人所在单位:(盖章) 指定扦样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1)扦样人是检验员,扦样人所在单位即是检验单位。

(2)扦样人系检验单位·代检单位或买卖双方主管单位指定的,应写明指定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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