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28 08:13 作者:李先生
NY 1106-2010 含腐殖酸水溶肥料
本标准规定了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大量元素型)和含腐殖酸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和销售的,以适合植物生长所需比例的矿物源腐植酸,添加适量氮、磷、钾大量元素或铜、铁、锰、锌、硼、钼微量元素而制成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
NY 1107-2010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本标准规定了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型)和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以大量元素氮、磷、钾为主要成分的,,添加适量中量元素或微量元素的液体或固体水溶肥料。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有强制性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以及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固体肥料。
标准号可能错了,NY1729与肥料无头,且只有2009版,没有2010版。
NY/T 1729-2009 芹菜等级规格
本标准规定了芹菜等级规格的要求、抽样、包装、标识和图片。本标准适用于鲜食的叶用芹菜,不适用于根用芹菜。
复混肥料 compound fertilizer :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掺混方法制成的肥料。
复合肥料 complex fertilizer :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肥料,是复混肥料的一种。
掺混肥料 bulk blending fertilizer :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organic-inorganic compound fertilizer:
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肥料名称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如“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对有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在产品名称下用小1号字体标注,如“复合肥料硫酸钾型”。农民朋友如果看见“高效×××”、“××肥王”等字样,说明产品有不实夸大性宣传。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养分量的标准。(1)单一养分含量:应以配合式N、P2O5、K2O的顺序,分别表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复混肥料15—0—10,表示该肥不含磷元素或磷元素低于4.0%。(2)总养分含量:应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3)若在复混肥(复合肥)中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得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证明。 氯离子含量的标注。当复混(合)肥中氯离子的含量大于3.0%时,应在包装物上标明“含氯”,以避免对忌氯作物造成伤害;凡未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的,其氯离子的含量不得超过3.0%。 规格及净含量(净重)的标注。复混(合)肥每袋净含量为(50±0.5)公斤、(40±0.4)公斤、(25±0.25)、(10±0.1)公斤四种规格,且每批产品平均每袋净含量不得低于50公斤、40公斤、25公斤、10公斤,在规定每袋净含量范围内的产品中有添加物时,必须与原料混合均匀,不得以小包装形式放入包装袋中。 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每袋肥料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 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或地址。 产品标准。复混肥或复合肥均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GBI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产品标准号及年代号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明。 肥料登记证。复混肥料市场准入实行登记证制度,凡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肥料(包括复混肥)都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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